2011年12月6日 星期二

立院三讀/醫院五年內應全面提供安全針具

立院三讀/醫院五年內應全面提供安全針具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為保障台灣護理人員執業安全,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明定自明年起,醫療機構對於所屬醫事人員執行直接接觸病人體液或血液的醫療處置,應在五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涂醒哲指出,一般針具使用後還要將針頭套回針帽,很容易造成針扎。醫護人員經常暴露在經血液傳染的致病原環境中,推估台灣有高達八十七.三%的醫療人員有被針扎的經驗,其中護理人員被針扎率更高達九十三%。

由於安全針具成本比一般針具高,多數醫院在成本考量下,都未使用安全針具。立委主張修法明定,凡是不符上述規定的醫療機構,經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此外,院會也三讀通過「護理人員法修正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相關審查事項辦法的授權依據;同時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就護理人員勞動條件及護病比例進行檢討,改善護理人員超時工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