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田李下馬家莊
◎ 陳俊光
馬英九本身有黨產賤賣案、北銀賤賣富邦案、建國百年活動案、 馬大姊賣藥案等,數不清的嚴重問題,可說「滿府都是瓜和李」;但他卻敢以「必須避免瓜田李下」質疑對手,本身不堪檢驗的政客名嘴,竟也群起效尤、圍攻蔡英 文。這是怎麼回事?難道藍營都不照鏡子的嗎?以下筆者將試圖解答。
簡單的說,藍營政客根本就不把國家財產視為人民所有,而是當成國民黨 的、或是自己家的。他們認為,在自己家的瓜田李下、當然做甚麼都可以,容不得別人說三道四;但如果小英膽敢在此逗留,即使她是在澆水施肥、作為有利於國家 人民,藍營都無法容忍。這當然是承襲堯舜禹湯、乃至唐宋元明帝王的偉大傳統,但也有其心理學上的意義。
在多數嬰幼兒的世界中,所有的物資、 乃至最珍貴的母親,都被認為是父親所有。嬰幼兒很快就了解到自己無法擊敗父親、奪取母親與物資,於是只好無條件認同父親,藉以獲得分享的權利,這是一種不 成熟的、解決伊底帕斯困境的機制;直到青春期或成年期,當事人開始擁有謀生和獨立思考判斷的能力,才能以更成熟的方式克服此困境。在社會中,也有人無條件 地認同威權統治者,並自以為可以合法的和統治者分享所有的財富(應該是屬於全體人民的)。這正是許多藍營政客、依附其上的既得利益者、以及盲目支持者的心 理狀態。
有些人長不大,只能用不成熟的方式解決伊底帕斯困境、用封建的心態面對社會現象,這是值得同情的。問題是:台灣人民要讓這些人來決定我們的未來嗎? (作者為精神科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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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翅不可亂吃 話不可亂講
◎ 吳景欽
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忠於二次金改案的第一審審理時,曾陳述於二○○八年捐給國民黨一千五百萬元,雖於事後向法院以書面為補正,將時間改為二○○四年,惟關於法庭上的陳述,可不能以一句「記憶有誤」了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八六條第一項,證人在陳述前,必須命為具結,而依據同法第一五八條之三,未經具結的證詞,是不能採為證據的。同時,若證人在具結後,竟為 虛偽陳述,即須擔負刑法第一六八條的偽證罪責,由於此罪所侵害者,乃為國家司法權的公正行使,所以其法定刑最高為七年,不可謂不重。
雖然證人陳述的真假,可以藉由刑法的偽證罪來為擔保,惟即使承審法官已知陳述為虛偽,由於此罪僅以故意犯為限,則虛偽陳述到底是出於故意,還是記憶不清的疏失所致,有時很難判明。
即使法官已經認為是故意,但由於此乃屬於另一案件,法官自不能直接為處罰,仍須向檢察官為告發,待其起訴後,基於與本案有牽連關係,才能為合併審理,如此的結果,反造成程序的麻煩。這也是偽證罪的處罰明明不輕,惟其擔保虛偽陳述的效果不大之原因所在。
所以,如何在證人陳述的當下,即能防止虛偽證詞的產生,恐才是重點,這也是在刑事程序裡,證人於陳述完畢後,須接受當事人的交互詰問,以使其證詞有接受檢驗的可能性。
因此,在二次金改案裡的證人蔡明忠,既然已經具結,其所為的任何陳述,若有虛假,自須負擔偽證罪責,則其於事後,以記憶有誤為更正,此書面既未經具結,也無 受交互詰問的可能性,而屬於一種傳聞(hearsay)證據,自須排除於法庭之外,自不足為證。同時,如此的更正若屬實,不啻代表先前的法庭陳述有誤,已符合偽證罪虛偽陳述的客觀要件,至於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恐非證人自己說了算,而待司法調查來釐清。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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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添松
馬陣營所推出的一系列電視競選廣告,由周遭的小人物描述平日生活習慣,譬如有修鞋師傅說,他一只手表戴幾十年,修了又修;每雙皮鞋至少修五、六次,甚至游泳褲都要縫縫補補,勤儉到匪夷所思的地步,甚至比起老蔣、小蔣毫無遜色。
坦白說,看了這些造神運動的廣告,我對元首如此刻苦儉樸實在敬佩到五體投地,但是日昨媒體揭露,原來他三不五時也喜歡「按慣例」接受財團招待,甚至大啖魚翅而臉不紅氣不喘,之後,每次看這些廣告,我就不由得滿身起雞皮疙瘩,難道馬辦的化妝師一點都不感到害臊嗎?
事實上,老百姓在乎的是,總統候選人能端出好的牛肉,讓民眾過好日子,而不是一味要大家共體時艱,想想看,如果大家都像馬總統這樣摳門,生意人怎麼會有黃金十年呢?
(作者為國營事業員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