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5日 星期四

焦點評論/黃世銘 你有無涉嫌瀆職?

焦點評論/黃世銘 你有無涉嫌瀆職?  2011-12-16
記者鄒景雯/特稿
特偵組十三日晚間到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調閱宇昌案等三項卷證,這項行動在總統大選前三十天,是不是涉嫌配合執政當局的選舉需要而突兀展開,究竟憑藉的是哪一點?
台灣人民必須直指檢察總長黃世銘,你有沒有涉嫌瀆職?站出來給大家一個交代。

特偵組什麼事情可以辦、什麼事情不能辦?法律規定得清清楚楚,這些特偵組的檢察官不要以為你們掌著執法的權杖,就可以欺民、壓民。你們的職責是來自於人民的賦予,不在為當權者的鷹犬,失去了人民的信賴,你們不但什麼都不是,甚至可能成為被改革對象。

法 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就特別偵查組之設置及職司案件,白紙黑字明列三者
一是「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 件」
蔡英文不屬於上列任何一者,倒是馬英九、吳敦義、劉憶如屬之。

二是「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 妨害選舉之案件」。
宇昌案是舊案,並非全國性舞弊事件,不過,劉憶如等人以不實資訊散布於眾,確實有妨害選舉之嫌,現已遭民進黨提出告訴,特偵組是要辦哪 一項?

三是「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即使以蔡氏家族出脫宇昌持股的一千多萬元金額而論,不構成特殊重大貪瀆,亦不致立即危害社會秩序,請問黃總長,你憑哪一點指定特偵組行動?

堂堂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昨天受命出面講了什麼唬弄三歲小孩 的屁話?他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的保全證據,檢察官在證據有湮滅、偽造及變造之虞時,檢察官職責上有必要作為。」
「保全證據」的前提是必 須先有管轄權,特偵組的管轄權前述六十三條之一的兩項有關特殊身分與特殊案情規定已經至明,特偵組憑什麼越界保全證據?難道台北地檢署都是死人嗎?

除非, 目前涉嫌偽造、變造的是劉憶如等人,特偵組是不是已經準備就其進行傳訊,依法特偵組應該就此盡速偵辦,如果不是,而是反其道而行,該查的不查,不能行動卻行動,特偵組是不是要坐實了你們正是國民黨的特偵組,不是國家的特偵組?

選舉期間,是高度敏感時刻,特偵組以「無可奉告」裝神弄鬼,再以貿然動作,提供當權者取其操作放話之便,這種嚴重打擊台灣民主的作為,已經足以成為全民公敵。

陳宏達說:「真實沒有顏色」,但人民必須警告:非法就有顏色。
特偵組已經涉嫌違法在前,未來若有任何炒作,而特偵組未能澄清,應視同放話,特偵組的招牌就可以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