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9日 星期五

人權公約 簽一套做一套

人權公約 簽一套做一套
◎ 高涌誠
我國於二○○九年十二月十日正式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其中第八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然而,二年時間倏忽即至,政府運作卻一如往昔,並未真正依據兩公約落實人權保障,「人權大步走」走到碰壁。

二年前,行政院為因應兩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施行,核頒「人權大步走計畫」,全面清查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令及行政措施後,認為有二一九項不符兩公約,而製作清冊追蹤管考,要求於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前修正或改進完畢。

然 而,二年期限屆滿,清冊中編號第五十三號之「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第六十五號之「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七十號之「人民團體法」、第七十五號之「工業團體法」、第一○七號之「商業團體法」、第一四七號之「集會遊行法第四條」、第一七七號「監督寺廟條例第十二條」、第一九○號「消防法第十九條」、第一九六 號「建築師法第四條」與第一九七號「消防法第七條第三項」等應修正之法律,無法依限在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前修正完成,確定跳票。而這還只是政府機關自認不符兩公約之法律而確定跳票之部分,並不包含民間團體認為不符兩公約之集會遊行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刑事訴訟法等,事實上均確定無法於二○一一年十二月十 日前檢討修正。

由此可知,政府對於落實兩公約一事,並未全力以赴,行政與立法機關對於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之二年修法與改進之期限要求視而未見,監察院對於政府違法跳票亦完全不見追究責任,政府落實兩公約的人權成績單明顯不及格。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