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 星期一

特赦馬英九 / 黃創夏:蔡英文是否該特赦馬英九?

特赦馬英九
◎ 游森琳
媒體已認定蔡英文肯定當選總統,所以才有「要不要特赦陳水扁」的問題;相對的,也憂慮「會不會特赦馬英九」?

馬市長、馬主席、馬總統任內,馬英九令人質疑的弊案罄竹難書,可輕易的舉出犖犖大者:
中廣空頭交易案、
中視洗錢通黨庫案、
中影黑吃黑案、
國發院賣地案、
大小巨蛋案、
富邦魚翅宴賤賣北市銀案、
北平西路既成道路徵收圖利國民黨案、
貓空纜車弊案、
北市銀超貸中廣案、
法務部長特別費案、
市長特別費案、
內湖捷運弊案、
馬市長應上繳而未上繳之健保費達四百多,經法院判決定讞馬敗訴,目前仍拒繳案……,
等待馬英九褪下總統保護光環,上述每樁每件都 足以讓馬英九鋃鐺入獄、身陷囹圄。但請馬英九放一百個心,蔡總統具有母親的關懷與包容的特質 ,為了台灣的政局安定、社會的和諧,等司法審理完成,說不定會特赦馬英九的!
(作者為台灣活力旺企業協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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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論壇》黃創夏:蔡英文是否該特赦馬英九?

2011年12月6日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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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深媒體人黃創夏(記者林思慧攝)

文/黃創夏

是否該特赦陳水扁?馬英九問了一個無聊問題,蔡英文也迴避了這個問題!既然馬英九作球了,蔡英文實在應該好好地回答這樣的問題,她更該說清楚、講明白的並不是特赦陳水扁,而是「特赦馬英九?」

沒錯,是否該特赦馬英九!因馬英九已自證其犯了「瀆職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四章「瀆職罪」第一百二十條:「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還有第一百三十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執政已經三年多了,馬英九還在質問是否「陳水扁們」依然逍遙,正是馬政府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如今「扁集團」甚至還可能班師回朝,不就正是馬英九瀆職的自我證明嗎!

二○○八年,許多人曾經寄希望於馬英九,就是受夠了「扁珍亂政」時代的惡形惡狀,希望馬英九能夠「撥亂反正」!

關鍵就在於「撥亂反正」這四個字!

都已經三年多了,馬英九於此時此刻還在扯「陳水扁」,意欲何為?

陳水扁的濫權亂政還需要「提醒」嗎?選馬英九就是要解決。積重難返非一日之功,已經三年多了,只有這麼一點兒「小兒科」成績,卻還大張旗鼓,難怪會有人懷疑「陰謀論」!

什麼「陰謀論」?就是「欠扁的馬兒不會跑」,面對二○一二的連任挑戰,此時此刻,馬英九與國民黨又貼出告示:「尋人啟事!陳水扁在哪兒?」想要喚起對陳水扁亂政的痛恨,保衛馬英九的政權。

這樣搞,也可以!請大刀闊斧的改革,只談「扁回朝」與特赦扁,一點意義都沒有!

只要一件,一件陳水扁真正「出賣台灣」的外交黑幕、一件「勾結財團」的利益輸送,查清楚、辦明白,就夠了!

只會拿起「小刀」搞一些婦孺皆知,完全符合預期的「小兒科」,深藍當然會雀躍,卻搔不到癢處,只刺激深綠的反彈與團結,當藍綠口水噴濺,中間選民、淺藍的,只會更厭煩,只有更疏離。

真是夠了,如果沒有陳水扁,國民黨與馬英九沒招了嗎?這才該是馬英九與國民黨最該努力解答的問題啊!

退一萬步說,正因為馬英九任內對除弊無所作為,只想把陳水扁關起來就算了,買官賣官查無所獲、二次金改的大老闆們如今成為藍朝座上賓、連一個「巴紐案」只查一半就終止,還頒獎給承辦檢察官‧‧‧

馬英九喜愛說「無罪推定」,如今邱義仁等一干人,都是馬政府治下的「未定讞」者,馬英九憑什麼又指指點點?

馬英九不能去干預司法,對的!但是,行政部門有作為嗎?正因為行政部門也怠惰,所以,所有的事證都不完備,司法偵查終究是一件又一件的不了了之。

馬英九哪還有臉去質問「扁集團」班師回朝?

馬政府這三年,還是重用了許多扁朝之官,政府部門與國營事業中,那些扁朝時代雞犬升天之輩也依然快活!

蔡英文若當選,馬英九所說之「扁貪腐集團」是否回朝?不得而知!

馬政府時代,馬英九所說之「扁貪腐集團」成千上百人,正為馬政府所用!難道,馬英九政權的「背後靈」也是陳水扁嗎?

這三年多,馬政府興利無感,除弊無力,請不必去替民進黨與蔡英文擔心,對於許許多多曾經相信馬英九能夠撥亂反正的台灣人來說,馬英九卸任後,「瀆職」或「詐欺」罪,太多太多的人正等著去「按鈴申告」!

到時候,如果是蔡英文真的當選,或是朱立倫等等人繼任,他們除了要不要特赦陳水扁,恐怕更要面對是否該「特赦馬英九」的詰問吧!===============================================================

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更審改判貪污無罪

更新時間 2011年8月26日, 格林尼治標準時間09:44
台灣前總統陳水扁
台灣高等法院就前總統陳水扁被控貪污國務機要費案作出更審,改判陳水扁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就前總統陳水扁被控貪污國務機要費案作出更審判決,改判曾在一審就本案被判處無期徒刑的陳水扁無罪。
國務機要費案是陳水扁卸任後遭審判的第一起案件,他在被台灣媒體稱為"世紀大審"的一審中被判無期無刑,二審則改判二十年有期徒刑。
按台灣三審制的法律制度,上訴到第三審的案件,若最高法院法官裁定調查證據不足,採證違法,判決理由矛盾,事實認定錯誤等,案件將被發回二審的高等法院更審。
此一更審無罪判決仍非法律的最後定案,檢方若不服仍可繼續上訴。而在台灣立法院修法將首長特別費除罪下並特別排除此案下,陳水扁成為目前台灣唯一仍因此而受審的政治人物。
陳水扁在卸任後被指控了一連串貪污罪名,有些獲判無罪有些獲判有罪,而他目前正因另一起被三審定案的貪污罪在監獄服刑。

改判理由

法官改判陳水扁無罪的主要理由,是陳水扁就公務上使用國務機要費的支出一億三千多萬台幣,大於檢方指控其貪污金額的一億四百餘萬台幣。
據法院公布的判決書,陳水扁在國務機要費的使用上,包括了推動台灣獨立意識的政治運動,像是"全民公投催生新憲"遊行與"民主和平護台灣"遊行等,都得到其以逾千萬台幣資助。
而許多以美元支出的項目,由於事涉機密被法院以代號取代,這些機密項目可能涉及了此前被提到的外交項目,或是資助中國民主運動等。
公務支出大於公款收入即不構成貪污,是現任總統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被控貪污特別費而獲判無罪原因。但在對陳水扁審判中,此前法院則一直不接受陳水扁同樣的辯護。
地方法院審判馬英九與陳水扁同一名法官,對兩案被告採不同認定標準的審判此前曾引起諸多爭議,尤其是這名法官是法院以不尋常方式指派,取代了原本抽到本案法官。

偽造文書與洗錢

高等法院更審雖改判陳水扁在國務機要費貪污指控無罪,但就包括陳水扁夫婦,以及協助其以假發票或假單據核銷國務機要費的總統府官員,則仍判偽造文書罪成立。
據判決書說,總統府會計處在2002年改變撥款作法,而總統府辦公室為防年度終了時未領公款須繳還國庫,以及有關外交等秘密支出不願曝光,而用假發票來領取國務機要費。
法官的判決說,陳水扁曾任律師,立委及總統,而吳淑珍身為第一夫人,本均應依法行政為民表率,竟用此違法方式領取國務機要費殊屬不該,應被判一年八個月徒刑,並減為十個月。
就陳水扁另外被指控協助家人洗錢的案件,雖然陳水扁一直表示這是家人背著其所為,但高等法院在更審中仍判決陳水扁有罪。
判決書說,此一案件不是陳水扁一句"我不知情"可以帶過,並說陳水扁事前未能敦促家人守法,事中選擇背棄人民托付與期待與家人共謀洗錢,事後又推諉責任,因而判其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款三百萬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