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5日 星期二

護照簽證車牌,談劉姍姍案

護照簽證車牌,談劉姍姍案  2011-11-16
◎ 李白
最近我國駐美國堪薩斯市辦事處處長劉姍姍處長,因為涉嫌虐待菲藉雇傭以及苛扣菲籍傭薪資的詐欺行為,於11月10日遭到美國聯邦調查局拘補,目前仍在美國當地檢方羈押之中。這是台美雙方依據台灣關係法於1980年代互設代表機構以來,首次發生高階外交官員受到拘捕的事件。

我國與美國係於1979年底斷交,斷交之後依據台灣關係法於1980年互設「非官方代表機構」,事實上,我國派駐在美國的外交單位,僅是更換官方名銜,大使館改稱「代表處」,大使改稱「代表」;而大使館之下,分駐美國各大都市的總領事館則改稱「辦事處」,總領事改稱「處長」,也就是說,劉姍姍處長正式的外交官位階,其實是總領事。

外交官在駐在國享有外交轄免權,是最基本的外交禮遇,而一位外國的總領事竟然被駐在國的司法單位拘捕並羈押,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都是一件嚴重違反國際法的外交事件。然而,美國官方竟冒此不諱,可見事情的本質並非我方一廂情願想像中地單純。

劉姍姍處長被捕事件發生之後,外交部長楊進添立即向美方表達抗議,並強調劉姍姍享有外交人員豁免權,美方應立即放人。但隨後美國國務院回應,台美之間外交人員的豁免協定是屬於功能性豁免權,僅有執行公務始可享有豁免權。對此,楊部長隨後表示,是否執行公務應由我方認定,而非美方。

觀諸楊部長嗣後發言,強調所謂是否屬於公務應由我方認定時,顯然已經自知我駐美外交人員所享有的,不是一般主權國家的絕對豁免權,而是美國給予一般國際組織的公務豁免權;所以才會主張駐堪薩斯辦事處對於外傭的聘用,係屬公務行為,應享有豁免權。但是,事情果如楊部長想得這麼簡單嗎?

首先,我們必須理解,自從1979年,美國與我斷交之後,在美國「一個中國」(One China)的政策之下,中華民國在美國政府的定位就已經不是國家了。為了維持實質關係,經雙方磋商的結果,由我國以「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簡稱TECO),這樣一個「國際組織」的名義,在美維續半官方的活動。

因為,我國駐美館處在美國的法律地位是「國際組織」,一切禮遇特權亦比照國際組織辦理。比如我國外交官赴美任職,所持用的是加註職銜的 普通護照,而非外交護照。至於美國核發的入境簽證,則是E1工作簽證(E代表Employment),而非A1外交簽證。我駐美館處所使用的車牌,也是屬 於國際組織的禮遇車牌,而非使節車牌。

另外,美國國務院會核發我國外交人員二種證件,一張是免稅卡,一張是身分卡。免稅卡是用於購物時作為 免稅證明。身分卡則是證明身分,但其背面僅註明,美國執法人員應依照國務院第某某號公文指示,給予當事人適當之禮遇。但實務上,此註記形同具文;美國司法 人只以外交護照加上外交簽證作為判斷基準,當事人唯有出示護照簽證,始能主張外交豁免權。拿出一張「國際組織」雇員的身分卡,只會自討沒趣。

我國駐美館處在美國的法律地位既然等同於「國際組織」,外交豁免權的範圍自然僅限於公務;至於具體個案是否屬於執行公務,全憑美國司法機關認定。

今年5月間,「國際貨幣基金」(IMF)主席卡恩,在美國因為性侵指控而遭逮捕時,當時也曾主張外交豁免權,但美國執法單位依然將其逮捕羈押,理由是美國司法單位認定他當時的行程非屬公務。

卡恩除了是IMF主席之外,而且是下屆法國總統呼聲極高的人選,但美國司法單位卻依然展現依法論法的強硬態度,相較之下,劉姍姍虐傭疑案已遭美國國務院認定非屬公務,今後如何交涉,恐怕不是外交部長楊進添所能一廂情願。

這件事情暴露了我國外交部的紀律鬆散,以及缺乏危機處理能力。劉姍姍處長雖然是在11月10日被捕,但在此之前,已有三名館員被美國司法單位約詢,可見調查行動不是一天二天的事,何以外交部未能洞燭機先?有無聘請律師陪同應訊?外館有無知情不報?還是外交部自始漫不經心?

其次,外傭薪資合約載明每月1240美元,劉姍姍支付590美元,短少的650美元到哪裡去了?外交部次長侯平福 11月14日到立法院備詢時說,確有650美元差額,外交部正在查。但當時距離事發已有3天,外交部高層居然連一個簡單的會計帳目都搞不清楚?外交部長迄今仍只是一再強調「外交豁免權」,卻對我國駐美單位的法律地位搞不清楚?

按理講,事發之後部裡應立即召集北美司、條約法律司及會計處,釐清來龍去脈,制定因應對策,哪有到了事發第5天,才大夢初醒地表示要聘美國律師研究救援。衡諸事態發展,早已讓外交部騎虎難下,這樣的領導與危機處理,令人不敢恭維。 (作者為前駐美外交官,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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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言人:本案劉不具豁免權
我國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姍姍被美方指涉及外籍勞工合約詐欺案在美國被逮捕羈押, 劉姍姍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權,台美兩國爭論看法不同,美國國務院一位發言人以電子郵件回答媒體詢問時表示,外交豁免權僅限於執行許可的職務範圍內,因此在涉 嫌虐待菲傭這件案子中,劉姍姍不享有豁免權。而我國外交部則強調劉珊珊的行為是否為執行公務,認定權在派遣方,並重申本案適用台美在1980年10月簽署 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

美國密蘇里西區聯邦檢察署將在台灣時間16日晚間11點多,針對本案舉行公開聽證會,法官將根據美國聯邦調查局初步調查結果,決定是否繼續羈押或交保。外交部組成的專案小組與律師團已經在15日上午抵達當地,將會透過外交管道與司法途徑,多管道向美方交涉爭取釋放劉姍姍。

不過美國國務院認為劉姍姍在這件案子中沒有豁免權,將讓劉姍姍在本案中陷於不利的狀況,外交部專案小組及律師團將集思廣益思考對策。

記者 張志雄 張梓嘉 台北報導

(2011-11-15 20:00)  公視晚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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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檢方提4大理由 聲請羈押劉姍姍

2011年11月16日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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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經文處處長劉姍姍,因涉及菲傭合約詐欺案,將於台灣時間今(16)天晚上11點半舉行公開聽證會,美國檢方提出四大理由,向法院聲請羈押劉姍姍。

美國檢方表示,已掌握有力的人證、物證,足以證明劉姍姍涉及威脅、詐欺、強制等違法行為。加上劉姍姍日前曾因虐待外傭及堪薩斯經文處職員而遭逮捕,現在如果讓她交保,將對被害者以及其他提供證詞的相關證人造成威脅,因此檢方有必要向法院提出聲請羈押劉姍姍。

至於劉姍姍案,到底是否適用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美國國務院官員表示,這個案件所涉及的範圍,並不符合劉姍姍的授權業務,所以不享有司法豁免權。

原文網址: 美檢方提4大理由 聲請羈押劉姍姍 | 政治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11/16/301-2758224.htm#ixzz1dpkimT9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