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9日 星期三

繼韓國後 世界第2個立法國家~ 室內空氣差 將可罰25萬

繼韓國後 世界第2個立法國家~ 室內空氣差 將可罰25萬   2011-11-9
〔記者施曉光、陳炳宏、蔡文居/綜合報導〕為改善室內公共場所空氣品質,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本法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使我國成為世界上繼韓國之後,第二個將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立法推動的國家。

未來如果公告場所的室內空氣品質遲未改善到符合標準,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者將被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令限期改善,以九十日為限,屆 期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一年內經兩次處罰,仍繼續不符空氣品質標準,或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主管機關還可以限制或禁止使用該公告場所,必要時並得命令停止營 業。

環保署表示,在改善期間,不合格場所應在入口明顯處公告「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正在改善中」的標示,讓出入民眾了解其空氣品質的狀況;人潮較多或對空氣品質有特殊需求的公共場所,更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並即時公布結果於明顯處,供民眾參考。

領先全台 台南市2年前就實施

台南市環保局表示,南市早在九十八年即率全國之先,推動「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制度」,全市已有一○六家場所符合室內空品自主管理標章等級,由一顆星至五顆星不等。
根據本法定義,「室內」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密閉或半密閉空間,以及大眾運輸工具搭乘空間,未來將由中央主管機關逐批公告應受管理的公私場所,並根據場所類別及使用特性訂出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所謂「室內空氣品質」是指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濕度及溫度,其中「室內空氣污染物」指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的懸浮微粒、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的懸浮微粒、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物質。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初審本案時,環保署副署長邱文彥指出,學校、醫療、護理機構及社福場所未來會是第一批公告管制場所,其次則是政府機關,預定三年內完成所有場所公告。

依規定,須逐批公告管理的公、私室內場所包括:學校、美術館、補習班、醫療機構、政府機關、大眾捷運系統、金融機構、運動健身場所、電影院、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的場所等。

環保署空保處謝燕儒處長表示,環保署會要求相關場所設定二氧化碳與溫度的連續偵測告示牌,讓民眾得以清楚了解室內空氣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