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開門致車禍 運將判賠千萬
〔中央社〕新北市郭姓計程車司機駕車載女性乘客時,未將車輛停靠路邊,就讓女子貿然開車門下車,導致後方騎士撞傷致四肢癱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司機應賠償騎士新台幣1208萬多元。
判決書指出,郭姓司機在去年7月間駕計程車載女性乘客行經新北市土城區時,未將車輛停靠路邊,就讓女性乘客貿然開車門下車,導致後方許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車禍受傷致四肢癱瘓。
許姓機車騎士向司機求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3062萬多元,司機反駁指出,機車騎士閃避不及,對於車禍事件也應負責。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司機應賠償對方1208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郭姓司機在去年7月間駕計程車載女性乘客行經新北市土城區時,未將車輛停靠路邊,就讓女性乘客貿然開車門下車,導致後方許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車禍受傷致四肢癱瘓。
許姓機車騎士向司機求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3062萬多元,司機反駁指出,機車騎士閃避不及,對於車禍事件也應負責。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司機應賠償對方1208萬多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