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日 星期一

版權_播放音樂再次付費 ~ 蔡議德

版權_播放音樂再次付費,做音樂的也沒蓋高尚

歌手演唱、錄製、銷售之後,
用消費者自己的機器播放,還要再次付費
如果這樣的制度是是合理的,不算貪婪

就好像
外科醫師換人工關節收了手術費之後,
告訴你每天都要再次付費,
因為你有使用。

牙科醫師做了假牙收費之後,
告訴你每天都要再次付費,
因為你有使用。

賣汽車的公司收了錢之後,
告訴你每天都要再次付費,
因為你有(公開)使用。

賣衣服的人收了錢之後,
告訴你每天都要再次付費,
因為你有(公開)使用。

學校註冊收費之後,
告訴你每天都要再次付費,
因為你有使用(利用所學營利)。


洗大頭照加六倍收費?
就好像衣服送洗,老闆說:
衣服有三個顏色,得收三倍價錢!!

就好像去餐廳吃飯,老闆說:
這盤菜用了三種青菜,得收三倍價錢
你覺得有道理嗎?

心魔的大勝利!
獲利的如果是我,我也贊成收費。
只不過在比哪一行較貪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