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日 星期一

醫療刑法 醫病雙輸

醫療刑法 醫病雙輸
當醫生是要把患者看好,建立口碑,才能生存的。
面對求診的患者,誰不是戰戰兢兢、恪盡職責呢?

每件事情都會有不同的看法,端視你從哪個角度來看。
建立指紋確是減少犯罪、保護守法百姓的有效方法,
當大哥的立委肯定反對建立全民指紋檔案。

當法官真好,即使判決完全相反,也不必負責
不像醫師,容易過勞死、無醫療過失也會被告
(可能不稱職的法官把一位很好的醫師課了過當的刑責)
達官、權貴一審判無期,二審減半,三審無罪,
(拖到三審,會注意的人已經很少,媒體不要登太大就好了)
你又能怎麼樣呢?(和民族性有關吧)
如果法官很少淘汰,媒體又是掌控在執政者手中,簡直是"天下無敵"!!
大官的言行、決策,是造孽或積陰德,只在一念之間。

防衛性醫療,意指醫師為預防被告,會盡量做檢查,以證明自己已盡到應注意
的責任,而難纏的case,會盡量轉診。這些是長期被少數"惡質患者"教育學乖的對
策,否則一旦來院所抗爭,輕則賠償數十萬,重則關門,損失慘重。
(健保門診一個case可能申報幾百塊,還要打折給付)
新的行業,如美容、仲介,不需長期、嚴格的訓練,報酬率比醫師好多了
不過,很快大陸、東南亞的醫師就會開放來台,不用擔心沒醫師看病。
當然,以前台灣的醫療水準很好的時代也將結束,
除非你是權貴,也只能適應環境。

執業環境不佳,造成頂尖醫療人才外流,聰明的學生不選醫學系 
台灣人還會自傲的說:醫生有什麼了不起?錢賺得沒我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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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刑法 醫病雙輸

2011-10-03
中國時報
【林萍章】

昨日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吳景欽教授於貴報投書,認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總統也好、升斗小民也罷,只要犯罪,都必須受到刑法的處罰,則醫療人員何德何能,而可免除於刑法的誡命規範之外?其實,吳教授對台灣醫界卑微的要求有所誤解。

世界各國針對醫療過失之處理模式有三種:
第一種模式是,醫療糾紛幾乎都是以民事損害賠償的方式解決,儘管立法保留了刑事追究的可能性,但是,真正進入刑事訴訟程式的案件微乎其微。這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在美國,一九八一年至二○○○年,大約有二十四案件進入了下級法院的審判程序,醫師被起 訴的機率為每年每百萬人口○.○○四件。美國有史以來,僅五位醫師被判有罪。

第二種模式是,醫療糾紛主要通過民事途徑解決,但是,亦會有小部分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式。以英國與日本為代表。近年來,日本平均每年十五位醫師被刑事起訴(○.一二位醫師/百萬人口/年),其中刑案占所有日本醫療訴訟案件百分之一點六。

第三種模式是,大量醫療事故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式,刑事訴訟氾濫是醫療事故案件的基本特徵。這種模式以臺灣為典型。刑事訴訟只是達致獲取 賠償目的的手段。根據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楊秀儀教授之實證研究,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共有三一二名醫師被地方法院刑事庭起訴 (三六.七位醫師/年、一.六位醫師/百萬人口/年),其中內外婦兒四大科與急診科占八十六.二%,八十名醫師被判有罪(二五.六%),也就是說,每二 三.二天,有一位醫師被判刑。故而,台灣醫界號稱「天下第一大黑幫」並不為過。

台灣可能是全世界醫師犯罪率最高的國家,這絕對是可以讓人引以為傲的「台灣第一」!
被告的醫師大多來自內外婦兒四大科與重症科。風險越大 的科別之醫師,越易被告。
目前,醫學系的優秀畢業生多不選擇「勞心勞力」、又「容易被告」的四大科了。
甚至連優秀高中畢業生都不選擇「犯罪率最高」的醫學 系!
在可見的將來,兒童腸病毒的看診醫師,「台灣之子」的接生醫師、急重症病人的
救命醫師都將嚴重缺乏。

從上述國內外實證研究可知,日本與美國的司法界極少對醫療過失追訴刑事責任。難道日本與美國的病人特別低賤不敢告醫師?或許日本與美國的醫師特別尊貴而可免除於刑法的誡命規範之外?亦或日本與美國的律師、檢察官與法官能力太差而找不到醫師犯罪的證據?
其實,根本原因在於極為重視病人權益的日本與美國將醫療過失之刑事構成要件界定在
「客觀上注意義務的偏離必須達到明顯重大的程度」。若未達此標準,則不追訴刑事責任。

從而,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邀集國內刑法學者討論,得到共識,認為台灣應仿傚日本、美國與德國的司法界,修正醫療過失刑事責任的認 定標準,進而推動增修《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及偏離醫療常規為限,負刑事責任。」

臺灣醫師一向「溫馴」,極少可能如二○○六年德國醫師般集體罷工。但因醫療糾紛而經常性的提起刑事訴訟乃台灣所特有,可能造成耗費極高的 「防衛性醫療」,對醫療環境極為不利。也就是說,醫療刑事訴訟會造成醫病雙輸,應為智者所不採。希望我國能截取法學先進國家之制度,修正落後的醫療刑法制 度,則臺灣人民幸甚!

(作者為長庚大學醫學系外科臨床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