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彈劾台電前現任董總3人
〔記 者林恕暉/台北報導〕監察院調查台電向民營電廠購電案,發現台電向九家民營電廠簽訂二十五年長期購電合約,依合約內容,應隨國內利率水準調降而重新議約, 但台電官員竟怠忽職守,導致台電增加約五十九億元的購電支出,監院昨彈劾台電前董座陳貴明、前總經理涂正義及現任總經理李漢申,並將全案移送最高法院檢察 署(即特偵組)偵辦。
已退休的經濟部前能源局長葉惠青,因國內用電需求無虞下竟核准新設民營電廠星元電力公司,昨也被監院決議彈劾。
監委指出,台電向民營電廠購電價格分為「容量電費」及「能量電費」,其中容量電費是反映民營電廠固定資產相關的固定成本,也就是台電支付給業者投入相關固定資產的資金成本率,大都是以簽約當時的台銀基本放款利率來計算。
推托重議利率 台電悖乎常理
但監院調查發現,麥寮、和平、長生等民營電力公司,自八十四年起陸續和台電簽約的利率為七.六二五%至五.一五%,都與現行市場利率相差甚遠。
監院從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發現,麥寮、和平、長生、新桃、星能、森霸等公開發行公司,九十六年底的長期借款平均利率已降到二.六四至三.四八%,一百年更降 到一.三六八至一.七六%,顯示民營業者資金成本在九十六年時已較簽約當時大幅降低,到一百年更降低到簽約時的二到三成。
審計部九十五年六月函請經部督促台電與民營電廠重新議約,台電回覆指民營電廠因燃料價格飆漲要求變更合約,修訂燃料成本調整方式,台電當時未同意,對利率調整案,台電稱「擬通盤評估後再伺機提出協商」。
將移送特偵組 查是否涉瀆職
劉玉山說,台電不積極與民營電廠協商調降利率、減少支出,卻核准民營電廠要求縮短燃氣、燃煤成本反映時間,若依台經院研究建議,九十六至一百年,台電因此增
加購電支出五十九億元,明顯怠忽職守,台電官員「應為而不為」,是「異乎常情、悖乎常理」,除彈劾外,也移送高檢署偵辦,調查是否涉及瀆職等罪嫌。監委吳豐山也批評,台電一再掩蓋對民營電廠購電成本高的問題,今年三月還聲稱合約「不能改」,事實證明台電說謊。監委並說,台電很多高官不捍衛台電權益,離退後竟轉任民營電廠,啟人疑竇。
前董總退休 轉台電捐助公司
台電前董事長陳貴明今年五月離職後,轉任台電捐助的財團法人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台電捐助六十%)擔任董事長;台電前總經理涂正義為現任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台電捐助三十六%)董事長。=====================================
備用容量爆滿 仍浮濫設廠
監委︰葉惠青怠忽職守
〔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行政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將電力備用容量率由二十%調降到十六%,而九十五年電力備用容量率已達十九%,但經濟部前能源局長葉惠青仍核准星元電力公司申請籌設許可,導致台電增加購電支出,監院昨提案彈劾葉惠青。提案監委劉玉山表示,葉惠青擔任能源局長時負責民營電力公司核准與執照核發,葉明知台電九十五年備用容量率為十九%以上,若以備用容量率十六%為目標,無須開放九十八年度新增三十四萬千瓦容量,能源局卻核准星元申請九十八年民營電廠商轉案。
監院調查發現,葉惠青未考量國內用電需求,核准星元按其預估時程商轉,能源局曾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函請經濟部法規會提供法律意見,經濟部法規會認為民營電廠尚未取得籌設許可,「似無信賴利益保護問題」,但能源局仍繼續審議星元申設案。
葉於監院約詢時,僅表明「能源局是綜合大家意見」,未能詳細解釋,監院認定這是推諉卸責之詞。
監院糾正案文指出,台電曾於九十四年二月建議,無需讓星元自一百年起獲得容量電費,但能源局卻不審酌台電實際備用容量率的情況,也讓星元對於裝置容量超過開放容量的部分,准許自一百年獲得容量電費,導致台電增加購電支出,未盡責維護政府權益,怠忽職守,葉惠青顯有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劉玉山指出,經濟部、台電在本案都有失職之處,他近日也將向監院提案要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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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主管收賄 貪污無罪、免職有理
〔記 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在台電服務逾卅年的前核能發電廠基層主管黃榮堂,在核三廠一項工程案中收賄四百四十萬元,但他受惠刑法修正,因不具公務員資格致貪污 無罪,據此訴請「確認雇傭關係存在」訴訟,希望回台電復職,高等法院審理認定,黃違反台電勞動契約收賄,台電將他免職並無不當,判他敗訴。
黃榮堂遭台電免職案若確定,將無法領取數百萬元退休金,其委任律師李進成受訪表示,無法接受判決結果,將上訴三審。
黃榮堂於六十三年間進入台電任職,以公務員人事法令派用,後任核能廠土木課股長時,被檢方查出捲入「核三廠預力系統十五年檢測工程案」收賄四百四十萬元,九十四年十月遭羈押,黃自白犯罪,並將犯罪所得繳交國庫,九十五年十月被依貪污罪起訴。
台電因此召開獎懲會議,決議將黃免職,並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送請公懲會懲戒;公懲會決定,等刑事判決確定後再審議。結果九十四年刑法修正,限縮公務員範圍,黃榮堂變成不具公務員身分,因此判決貪污罪部分免訴,偽造文書罪無罪確定。
黃榮堂以自己無罪、被免職的原因已不存在等由,申請回台電復職;但台電認為黃收受廠商賄款是事實,九十七年九月仍決議將黃免職。黃認為台電片面終止勞動契約,因此打「確認雇傭關係存在」訴訟。
貪污無罪 並非認定未收賄
高院審理認為,黃榮堂是因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對於「公務員定義」修正之後,公務員的範圍被限縮,屬於刑訴法第三○二條第四款規定的「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而諭知免訴」,並非認定黃未收受廠商賄款,因此台電依勞動契約、獎懲要點等規定將黃免職、解僱,均屬合法。
====================================================高院審理認為,黃榮堂是因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對於「公務員定義」修正之後,公務員的範圍被限縮,屬於刑訴法第三○二條第四款規定的「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而諭知免訴」,並非認定黃未收受廠商賄款,因此台電依勞動契約、獎懲要點等規定將黃免職、解僱,均屬合法。
李漢申 留來留去留成愁
留任一年 唯一在職影響最大
據了解,李漢申今年四月因屆齡六十五歲,打算申請退休,但行政院批示要他再留任一年,協助電價調漲的議題。沒想到「留來留去留成愁」,讓李漢申不得不在台電總座職位上面對調查與彈劾。依照國營事業相關規範,董事長與總經理視為政務官職缺,若是由內部升任者,須先辦理退休,並結算年資,薪資另外計算。因此,李漢申在二○一○年四月由副總經理被任命為總經理時,已先辦理過退休並結算,這次被影響的恐是其這二年以來的退休金結算部分。
李感無奈 多說什麼都會被K
李漢申昨對彈劾表示,台電方面有很多資料與意見沒有被完整呈現,他無奈表示,在社會現在的氛圍下,他多說什麼都只是會被K,一切就等到公懲會上再詳細說明。
台電前董事長陳貴明、總經理涂正義昨都未接手機,無法了解其回應。前能源局長葉惠青說,需再了解細節,並認為監察院的認定「跟事實差異很大」。
經長聲明 儘速協商購電合約
經濟部長施顏祥則發布聲明表示,將依規定處理相關人員的責任,並以全民利益為重,積極與IPP(民間電廠)協商購電合約,務求在最短時間內取得進展。
台電發表聲明指出,現行與民營電廠合約中的資本費率訂定是參酌國際電業普遍作法,採固定費率,不隨利率浮動調整。
能源局官員也反駁,星元電力的設廠申請案是於二○○五年四月有條件通過,而行政院決定調降備用容量率是當年十月才宣布。且當時能源局是徵詢法律事務所意見,並會簽法規會表示無意見後,層層上報後依行政院核定的方案辦理。
另,台電內部人士傳出不平之鳴,認為監院是否真有深入了解IPP相關合約的背景等因素,還是只是急就章的政治結果。
內部人士透露,二○○七年台電和IPP協商購電費率時,就有要求要將資本費率列入協商項目,為何能源局的會議紀錄卻沒記載?分明就是要置台電於不義,要台電 死無對證。內部人士強調,台電只是業務執行單位,「當初很多事情的決策不是台電可決定,不要把責任統統推到台電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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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貴最終都會判無罪
至少我們栽培了多位有錢的美、加移民
人生就是修行,得通過層層的誘惑和試煉才能成正果,
沒過的結果往往是入了魔道而不自知。
擁有權勢越大,考驗的魔障越大
有能力、有權利造福百姓者,假使沒通過考驗,
未能積德、積福報,造的孽更大,能不慎哉?
★諸神的醒視★ ~蔡議德